赵瑞力律师
主任,专职律师
赵瑞力律师

赵瑞力律师

主任,专职律师

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4101201510724514 19525557911

律师介绍

赵瑞力

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主任、专职执业律师,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,深耕郑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。

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,法学理论功底扎实;曾有物理教师的跨界从业经历,逻辑严谨,沟通高效,办案视角多元,处事沉稳专业。

业务范围既覆盖民商事纠纷、合同争议、债权债务、公司法务、经济纠纷等民商事业务,为个人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;同时擅长刑事辩护业务,熟悉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尺度,累计办理数百件各类案件。执业秉持调解优先、审慎办案、高效维权的理念,善于结合案件实际,灵活运用协商调解、诉讼、仲裁等途径化解矛盾,兼顾法律要点与当事人实际诉求,以务实方案降低维权成本,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。

办公地址: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338 号 5 号楼 8 层 809 

刑事辩护典型案例

案例一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案

审理法院: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(二审) 案情概况: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,以高息、高额佣金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融资,后期资金链断裂。被告人郝某经该公司人员介绍,在自身参与存款后,向同事、邻居等人推介该投资项目,帮助公司吸收资金,签订合同 68 份,涉及集资参与人 20 人,实际融资额 254.33 万元,收取佣金 31.84 万元,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 197.79 万元。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,同时追缴违法所得、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。

郝某不服提起上诉,辩称涉案集资参与人不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,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郝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集资,仍介绍拉拢他人投资并收取佣金,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;即便一开始面向熟人推介,但放任信息向外扩散、实际向社会吸收资金,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犯罪要件,最终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案明确了非法集资共同犯罪、“不特定对象” 的司法认定标准,以及违法所得追缴、集资参与人损失退赔的处理规则。

案例二: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案

审理法院: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,适用简易独任审理 案情概况:郭某系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,出资 300 元委托王某伪造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、营业部共三枚公司印章。公诉机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,并给出量刑建议。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、罪名、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

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;委托伪造印章与直接实施伪造行为成立共同犯罪。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,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,无再犯罪风险,对社区无不良影响,依法判处郭某、王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三千元,伪造的涉案印章予以没收。本案提示,即便伪造印章未实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,实施伪造(含出资委托伪造)行为即可构罪,认罪认罚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。

案例三:租车质押型诈骗罪一审案

审理法院: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概况:李某为偿还个人借款,伙同他人策划实施诈骗,先由同伙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两辆轿车,之后李某一方虚构车辆权属、隐瞒无权质押的事实,将租赁车辆质押给两名被害人,共计骗取 11 万元,赃款用于归还债务。案发后,部分损失得到退还,李某向其中一名被害人赔偿 8000 元并取得对方谅解,但尚有部分损失未弥补。

法院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数额巨大财物,成立诈骗罪。考虑其具备坦白、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,结合社会调查评估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,同时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剩余损失。该案确立租车后虚构权属质押借款这类行为的定罪裁判规则,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。


擅长领域

擅长刑事辩护,办理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伪造公司印章、诈骗等多类刑事案件,熟悉本地司法裁判尺度。秉持审慎办案理念,精准把握案件要点,务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相关文章

查看全部
首页 赵瑞力律师刑事辩护普法专栏 顶部